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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哪些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后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章附则的第二条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该规范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1。规范内容包括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1。
具体实施方面,工业噪声已正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于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在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工业噪声技术规范》,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填报要求方面,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产噪单元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等信息。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采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柔性连接、绿化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